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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o數位教育平台緊急聲明⚠️
最新消息2024-02-15

⚠️UGo數位教育平台緊急聲明⚠️

春節期間陸續有好心民眾截圖提醒,詐騙集團冒充UGo數位教育平台創辦人暨策略長陳彥彰律師之LINE帳號留言騷擾,在此UGo聲明學院是以知識和教學教育平台並不會以任何法律或是相關法令等理由私下聯繫學員(詐騙集團冒充還寫錯律師名...),切勿點擊任何連結,也勿聽信詐騙集團的指令操作🏧

另外針對詐騙集團法條上的引用,小編只能說再加油~法律知識請再加強!如有民眾仍持續被騷擾中,千萬不要過多理會與詐騙集團爭執,您可以透過LINE帳號進行檢舉。

最後小編要說的是,現在詐騙手法日益更新,就好比AI詐騙是目前最可怕也是最難以辨識且現在多數詐騙犯罪者年紀已趨向年輕化,對於詐騙將嚴厲譴責,決不寬貸🙅‍♂️🙅‍♀️‍

 

【法條】

刑法§339(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39-4(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師法§127(未取得資格而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著作權法§91條第一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條第一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18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184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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